2002年:《華商報》的調查報導如何引發有關警察暴行的相關辯論

2002年:《華商報》的調查報導如何引發有關警察暴行的相關辯論

2002年8月,陝西省延安市的便衣警察接獲線報,得知一對夫婦正在看色情片,於是闖入兩人家中。丈夫張某被拘留並遭到毆打,必須住院治療。 兩個月後,警方因先前的事件再次以「妨礙公務」罪將他逮捕。

本文是最早揭露中國警察暴行的調查報導之一。刊出後全國各地民眾對警察執法和公民權利間的法律限制展開討論。本文章反映了一般民眾、執法員警、律師、媒體評論員的相關評論。

張某在報導刊出不久後獲釋。警察局長和一名警員被調職,還有一名警員遭到解職。 當地公安局向家屬致歉並支付巨額賠償金。《華商報》針對這起知名案件的報導榮獲《南方周末》2002年公眾傳媒服務傑出表現獎。

關於《華商報》

成立於1997年的《華商報》原名《僑聲時報》,總部位於陝西,是一份主要讀者為中國城市居民和商界的商業報紙,由華商傳媒集團獨立擁有,但受中國共產黨監管。《華商報》因報導地方政府不法行為、貪污和欺詐而多次獲獎,因此被陝西省新聞協會、國家媒體行政單位和其他媒體集團視為具高度影響力的報紙。現在《華商報》在旗下所有平台上仍擁有 500多萬用戶。

「夫妻看黃碟案後續:男事主被拘全國反應強烈(組圖)」

記者 江雪 張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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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被刑拘,家人非常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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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本報記者在第一時間拍攝到張某臥室被「查」後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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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寶塔區萬花派出所的做法成為大家議論的焦點

 

「夫妻家中看黃碟員警上門查」事件經本報近日追蹤報導後,再次在全國引起熱議。昨日,省內外許多讀者和法學專家打進本報熱線發表看法,大家討論的主要問題是,張某看黃碟行為是否違法,其與警察的衝突行為是否涉嫌「妨害公務」。

新聞背景

今年8月18日晚間11點左右,延安市寶塔公安分局萬花派出所民警接民眾電話舉報,稱張某夫婦在家中播放黃碟,4名民警遂前去調查,他們找藉口進入張某家中,在查處過程中與張某夫婦發生衝突,兩名警員受傷。因場面難以控制,警方後以妨礙警方執行公務為由,將張某帶回派出所,並將從現場搜到的3張光碟,連同電視機、光碟機作為證據帶回。張某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暫扣款後獲釋。時隔兩個月後,10月21日中午,張又被寶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帶走,並被以涉嫌「妨害公務」刑事拘留。

事件焦点

• 警方是否接到所謂「舉報」,是怎樣進入張某家住宅的?

• 警方當時是否著警服並明示身分? 警方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 張某是怎樣和警方發生爭執的? 張某是否涉嫌妨害公務?

 

「看黃碟」事件中的當事人是一對年輕的新婚夫婦。 事發時,25歲的張某和23歲的妻子李某舉行結婚儀式才一個多月。這起事件發生兩個多月後,延安市寶塔區警方卻將丈夫張某以「妨害公務罪」刑事拘留。這一舉動留給妻子李某及全家人的是焦慮、迷茫,還有懷疑與憤怒。 回顧整個「看黃碟」事件,我們無法繞過以上的那些問題。因為,在對此事寄予極大關注的專家看來,這涉及到究竟誰違法的問題。

記者第一時間採訪情況

今年8月18日晚間零時左右,本報延安記者站接獲民眾電話反映「看黃碟」事件後,記者立即趕赴寶塔區萬花派出所。派出所內,張已被關進滯留室,記者當晚採訪遭到拒絕,派出所賀宏亮所長同意隔天上午接受採訪。記者隨後來到張某家,張的臥室一片狼藉,顯然這裡曾發生過爭鬥,記者用相機拍下了看到的情景。

隔天上午10時,記者依約準時來到萬花派出所。賀所長向記者講述了所掌握的事情經過:8月18日晚間11時許,派出所接到民眾舉報稱,轄區內張某家有人在看「黃碟」,他隨即派出4名民警前去調查。這幾名警員橇開張某家的門,筆直前往張某臥室。此時,臥室中電視機已經關閉。員警欲從光碟機取出光碟,張某阻擋民警的執法行為,並掄起一根木棍砸向一名民警,導致該民警手被打腫,另一名民警的衣服被抓破。於是,派出所認為張某妨礙公務,將其帶回所裡調查。接著,賀所長找來了受傷的民警,讓記者查看傷勢,同時也讓另一名幹警向記者展示其被張某抓破的一件深色T恤。

隨後,賀所長帶領記者來到了滯留室。當著賀所長和幾名民警的面,張某說話吞吞吐吐,對於記者的提問,他總是欲言又止,只是一個勁地說,自己只想著事情趕快解決。最後,張某承認在與對方的爭執過程中,用棍子掄向對方。至於自己有沒有挨打,張某說,有人曾在他背後用拳頭打過他,後來被人制止。當被問到為什麼會發生衝突時,張某清楚地告訴記者說,那4個人進來後並沒有戴警帽,也沒有佩帶警號和警徽,所以他不知道來人是派出所民警,對方要拿 自己的東西,他當然不願意。此時,站在一旁的賀所長指著自己身上穿的警服告訴記者,他們平時出去時都穿這樣的衣服,轄區的人應該認識他們是派出所的。

當日,萬花派出所向張某出具了《現場扣押物品清單》和《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暫扣款收據》。《清單》寫著:2002年8月18日在萬花鄉毗圪堵村查處傳播淫穢物品一案,經現場清理對張某本人的下列財物進行扣押。《收據》內容為:張某,你因阻礙公務問題,現決定對你暫行扣款壹仟元,必須在當日將所扣款項交付萬花派出所。在交了1000元錢之後,張某被放回家,同時也領回了自己的電視、光碟機。張某的妻子告訴記者,當初對方要其交3000元,在經過一番討價還價之後,對方最終同意他們只交1000元。

後來,張某的家人還帶著那位手背受傷的警方到醫院看了病,給他買了雲南白藥、奶粉和香煙,並給其賠禮道歉。張某以為事情就這樣過去了,也就再也沒將此事放在心上。這段期間,他曾打電話告訴記者,他在派出所挨了打,事後到醫院做了檢查。他還說,當日記者採訪時,由於事先受了別人警告,而且還有其他人在場,所以,他不敢將詳細的真實的情況講出來。

可是,張某和他的家人怎麼也沒有想到,在事情已經過去兩個月後的10月21日中午,寶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隊以「調查案子」為由將他帶走,隨即又以「涉嫌妨害公務」為由將他刑事拘留。 李某認為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務」拘留自己的丈夫不公平,拒絕在給家屬的通知書上簽字。

丈夫被刑拘,妻子李某百思不解

李某說:「當時我們已經睡了,電視機也已關掉大約有半個小時了。他們進來後一邊掀開我們的被子,一邊伸手就抱光碟機和電視機。進來的4個人都穿著便裝,其中一個穿著T恤,根本沒有人出示證件講明身份。我丈夫一著急掄了個棒子打,被他們按到床上,那些人胡亂給我丈夫穿上一條褲子之後,就把他手反扣著帶走了。從我家到派出所約有200米遠,他連雙鞋都沒有穿!我就想不通,我們做啥事了,憑啥把我丈夫給抓了!」李某說著說著眼淚就流了下來。

10月23日下午,記者來到了負責調查此案的寶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隊。他們對為什麼兩個月後才突然拘留張某一事不願回答,說要請示領導。對於治安大隊認定張某涉嫌「妨害公務」的依據,對方說是派出所認定的,並且承認這期間他們並沒有就此事調查過當事人張某。

讀者回饋

民警做法不對張某被「關」冤枉

本報昨天專門開通熱線電話讓廣大讀者就此事發表看法,不到8小時裡打進熱線的有78位讀者。 他們的觀點主要有:

1.警方不應查處夫妻看黃碟(78個讀者來電中只有兩位讀者認為警察應該查處,佔約2.56%。)
2.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張某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有挾嫌報復的可能。(提到該問題的佔電話總量80%。)

關於此事的討論使記者的電話熱得燙手。打來電話的除省內讀者外,還有北京、廣州、山東、江西等地的讀者。他們從網路上看到了本報報導,打電話來一吐為快。幾乎所有電話都異口同聲認為公安機關查處夫妻家中看黃碟不對,只有一名讀者告訴記者,他認為看黃碟說明「思想不健康」,警察應該管。

寶雞市一位執法人員:

我也是行政執法人員,對這件事我認為有兩個基本問題,就是執法程序不合法,認定事實不清楚。

行政處罰法第3條第2款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程序違法,那麼處罰的行為也是無效的。其實幹我們這一行的,都知道程序特別重要。尤其是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提高了,講究程序是執法者必須具備的素質。

根據報導的情況來看,民警沒有著裝,尤其是沒有出示證件,就闖入他人家中,硬拿光碟機等,這顯然就不符合程序,可以說人家打了你也沒有責任!因為人家怎麼知道你是做什麼的!另外,從認定事實來看,夫妻家中看黃碟目前法律沒有禁止,既然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出警本身就缺乏執法依據。過了兩個月對張某刑事拘留,我認為寶塔分局有護短的嫌疑!民警的做法已經荒唐了,現在的做法就更加荒唐!

魏雅華(《檢察日報》特邀評論員):

刑法裡關於猥褻物品的查處主要是非法販賣、製作、傳播等行為,對夫妻在家中看根本沒有任何規定。既然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公民沒有犯罪和違法,就不應該受到侵擾。張某有權控告警察非法進入住宅。警察的正確做法應該是:賠禮道歉,承認自己的做法不對。因為你執行的是什麼公務? 既然前提不存在,那麼,妨害公務自然無從談起。

陝西省各界法律事務所的副主任姚文治先生:

公安局的做法極端錯誤。既然本身非法,那就無法說是執行公務。夫妻在家中看黃碟,沒有任何的社會危害性,所以根本不構成違法或犯罪。作為張某,根本無從知道你是執行公務,何況人家並沒有違法行為,所以執法是很荒唐的。

西安的王國慶先生、徐先生、朱先生等多位讀者認為派出所的行為有報復嫌疑。作為一個普通的讀者,李先生希望這件事能透過法律的途徑解決。「希望有關部門能介入,真正把事情搞個水落石出。因為這不是個人的事,也是所有公民的事,應該由執法者給一個說法。因為一般的執法者,可能會嚇唬人,而普通的公民有的往往害怕行政機關,必須改變這種狀況!」

普通讀者趙先生認為,夫妻倆如果一方有性功能障礙,這樣也是完全人道的,合法的,國外還有專門的成人電影院。

山東濟南的讀者柴先生是從網路上看到本報報導的,他認為查處非常不對。廣東來西安做生意的朱先生一直在關注《華商報》。他認為本報報導比較客觀,對監督執法有很大的監督作用,這樣可以督促公正執法。

即使專家們和打進電話的多位律師以及公安人員都認為派出所入室抓夫妻看「黃」執法沒有依據,但一位在長安區工作的陳警官還是認為警察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執法。他的觀點是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在家中看黃碟,所以警察就該管。黃碟既然有社會危害性,那麼夫妻在家中看黃碟就是違法的。

專家說法

延安寶塔區萬花派出所的做法成為大家議論的焦點

本報記者小斌攝

許多法學專家在討論中對夫妻家中看「黃碟」風波發表了看法,他們的觀點主要有:

1. 夫妻在家中看黃碟不違法是個基本常識。
2. 警察的行為嚴重侵擾了公民的生活,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
3. 唯一可能成為警察執法依據的是國務院《關於嚴禁猥褻物品的規定》,但已於2001年10月6日被廢止。
4. 因為執行公務於法無據,因此所謂「妨害公務」根本無從談起。

法學專家基本觀點

警察的行為毫無法律依據

夫妻家中「看黃碟」風波後兩個月,張某突然被以「妨害公務」刑事拘留,此事經本報報導後,兩天來在全國引起熱烈回響。昨日有70多通電話打進本報有關此事的熱線發表看法,包括北京、廣州、湖北、山東等地從網上看到消息的讀者。本報記者採訪了相關的法學專家。

法學專家一致認為:夫妻家中看黃碟民警不應去查;警方在查處過程中程序不完善;兩個月後的刑事拘留有明顯的挾嫌報復行為。專家基本觀點有:

1. 夫妻在家中看黃碟不違法是個基本常識問題,延安發生的「看黃碟」風波讓人感到悲哀。
2. 公共權力粗暴地介入私人空間,嚴重侵擾了公民的生活,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所謂報案者也是侵犯他人隱私者。
3. 任何有現代公民意識的人都會認為夫妻在家中看黃碟,只要不影響他人,他人不應去管。
4. 唯一可能成為警察執法依據的是國務院《關於嚴禁猥褻物品的規定》,但已於2001年10月6日被廢止。
5. 因為執行公務「師出無名」,所以,所謂「妨害公務」根本無從談起。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專家觀點摘錄

中國刑法學會理事、西北政法學院法學一系主任賈宇博士:

夫妻在家中看黃碟,這完全屬於私生活的範圍,根本不是法律保障的問題,而是常識的認知問題!

如果公民的私生活內容都無法保障,那我們的私人生活領域又該如何保證呢? 無論是看黃碟,或是做任何事情,只要是在自己的家中,而又絲毫不損害他人,對社會沒有危害性,那公共權力就不應該介入,因為私人生活不屬於公共權力的範圍!因為法律調整個人與社會與國家的關係,就是要保障合法的權益不受侵犯,既然沒有任何侵害發生,法律就不應介入到人家的夫妻生活這一最隱密的私人空間。如果公共權力這樣隨意地介入私人生活的範圍,甚至夫妻的性生活,那簡直令人難以想像。說句開玩笑的話,不要說人家在家中看黃碟,就是演黃碟,你還能管到人家頭上去嗎?

關於打擊猥褻物品方面的規定,應該是販賣、製作、傳播等確實危害社會與他人的行為。即使國務院曾經相關規定中涉及到「觀看」,那也只是指聚眾觀看,或在公共場合觀看的行為,我們的法律不可能荒唐地規定「夫妻不得在家中看黃碟」。 所謂「報案」者,如果是經窺視而「舉報」,那已經嚴重侵犯了他人隱私權。所以,夫妻家中看黃碟不違法甚至不是法律是否規定的問題,而是常識性的問題,只要稍有現代社會公民意識,都會認為警方以及任何人都不應介入。

殺人、放火、搶劫等各種犯罪常有發生,就是淫穢物品的製作、販賣的犯罪也需要嚴厲打擊,這些都是需要大量警力的,該案中民警卻對人家夫妻私生活產生興趣,實在讓人費解!

如果媒體的報導屬實,那發生這樣的事實在是非常可悲的,我們的司法機關應該要反省。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貞學律師:

根據刑法的規定來說,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其特徵是:犯罪侵害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犯罪行為的表現是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這裡最重要的一點是: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必須依法執行,即他們進行的活動的確屬於他們的合法職權,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果是超越職權範圍進行其他活動,或濫用自己的職權,侵犯國家和群眾的利益,受到他人阻止的,對阻止者根本不能以妨害公務論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構成此罪必須是出於故意,明知侵害的對像是正在執行國家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且其行為的目的是使後者不能執行自己的職務。但如果不知道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誤以為國家工作人員合法執行職務為不合法,而加以阻礙的,也不能構成妨害公務罪。例如,偵查員抓住了在車上行竊的小偷,此時如果「賊喊抓賊」,一有正義感的乘客確實不知道是公安人員執行公務,而誤以為公安人員是賊,廝打中致使小偷逃跑,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應該認為乘客構成妨害公務罪。所以,關於「家中看黃碟」一事,因為妨害公務必須以合法地執行公務為前提,如果本身就存在著違法行為,「妨害公務」根本就不能成立。

因為公共安全執法人員在進入私人住宅時,必須穿著而且出示證件,要搜索必須出示搜索證。 如果為事發時的情況顯然不屬於緊急情況,民警更應該嚴格遵守相關程序。但「看黃碟」事件中顯然不具備這些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公民該怎麼辦? 如果執法者本身違法,公民不要急於採取暴力措施,還是盡量不要直接與其發生衝突。 應弄清情況,採取其他的合法措施。

對此案,公安人員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所以不能算正當執行公務,當然也就不存在妨礙公務的說法。認定是妨害公務罪,是非常不妥當的,此時,張某應該聘請律師介入,為其提供法律協助。

「如果認定是構成妨害公務罪,那我們的法治就存在著嚴重問題。說明對法律的理解出了問題,對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不是很清楚。違法執法的行為沒有受到任何懲處,卻這樣對人採取刑罰手段,讓人非常費解。」

省公安廳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

對夫妻在家中看黃碟,警方該不該查處的問題,我不想多說,只想提醒大家尤其是基層公安機關的執法者,關於「觀看」黃碟是否應查處,所有法律法規唯一涉及到的是1985年國務院《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而這項規定已經被廢止。 根據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319號令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第10個就是《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既然這項規定已經被廢止,而其他所有關於查禁淫穢物品的法律法規和文件中,都沒有關於「觀看」淫穢物品的規定,所以,民警出警查處顯然已經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師出無名」。

北京向陽律師樓負責人向陽律師:

向陽律師打進電話時情緒激動。他說,張某夫婦的行為不但不是犯罪,連一般的違法也不算,就是一般的治安處罰也構不成。因為關於猥褻物品的查禁,只是對出售、製作、聚集多人觀看等,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3個人以上觀看,即使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也有傳播的嫌疑。但夫妻倆在家中看,完全不影響他人,就沒有任何違法性。

既然張某夫婦在兩個月前沒有因為看淫穢物品被處理,現在卻以「妨害公務」為由被抓,那麼我們必然會問:「張某妨害的到底是什麼公務?如果你說你穿了警服,他人就必須配合,那穿警服行騙的事也屢有發生,更何況還不能確定穿了警服!如果在夜半進入他人住宅,那你就必須出示搜查證,否則我完全有理由反抗,更何況因為你們是4個人,而我卻是2個人!尤其是查處夫妻家中看黃碟,那從實體上來說就不是查處範圍,既然並非執行公務,那麼發生衝突,根本談不 上是妨害公務!」

8月這件事發生後,我就一直在關注這件事,我認為公安局有公報私仇的嫌疑。 因為警察被打了,面子受到了損害,就要找辦法給當事人一個下馬威,那就更嚴重了,這種心理不是把自己放在執法者的角度,而是出於私人的利益考慮!

 向陽律師認為,此案還存在國家賠償責任的問題。縣區公安局的分支機構,也是行政機關,所以行政機關如果具體的行政行為有過錯,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責任人就是派出所。而且不僅是物質賠償,也應有精神賠償,因為顯然已經給當事人張某帶來了極大的精神損害。

向律師表示可以為張某提供法律協助。

西安市檢察院的岳先生:

權力運作必須在實體和程序允許的規範下,否則就可能成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工具。 程序上必須合法,執法者往往忽略了程序的重要性,進入他人住宅必須有完善的手續。濫用權力是很可怕的。違法就是違法,犯罪就是犯罪,不違法就是不違法,不能升格為犯罪。

出現這種情況,當地的檢察機關就應該介入。因為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就是專門查處此類事的。該立案而不予立案,不該立案的卻立了案,此案就屬於後者,當事人可以去告,檢察機關也可以直接介入查處。如果確實查明存在公安機關濫權、打擊報復的行為,那麼檢察院的法紀監察部門還可以查處,也可以向公安局的警務監督部門反映。

本報記者江雪、張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