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與表達自由:不為人知的儒學支柱

言論與表達自由:不為人知的儒學支柱

與普遍的誤解相反,言論和表達自由並不違反儒家的原則,而是實現倫理行為及德治的必要條件。

1948年,中國學者羅忠恕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諮詢提供了儒家觀點,中國古典哲學由此進入國際人權論述。在其五頁長的開創性論文中,羅忠恕從儒家的角度倡導表達自由等人權。其論文雖然簡潔,但卻闡明中國傳統思想如何作為本土的人權基礎,為自由主義提供替代性的架構。

羅忠恕自1949年以來一直生活在共產主義中國的統治下,因此不難理解他為何在人權問題上保持低調。然而,他對人權概念的儒家角度解讀卻留存至今。新一代儒家學者將他未完成的課題帶入21世紀。這些學者更深入廣泛地透過儒家角度詮釋人權和為之辯護。他們融入人權原則,藉此為儒學注入生命力,有些人甚至主張儒學可豐富現代人對人權的理解。他們共同提出令人信服的儒家人權觀點。下文將概述此觀點如何建構而成,並重點說明言論自由。

實現個人至善的德性倫理

在哲學上,儒家抱持以德為本的倫理觀,以此作為倫理導向政治的基礎。儒家希望建立以仁愛、德治及社會和諧為特徵的理想社會。其核心為「仁」,這項基本美德體現了同情他人、尊重他人和關心他人福祉的能力。儒家相信個人可透過不斷的學習和實踐,培養自己分辨道德善惡的認知能力和以仁待人的情感能力。

在儒家思想中,養仁的一項重要方式為「禮」的實踐,這是一套行為規範,用於根據個人在社會網絡中的特定關係來表達仁愛。例如,個人對父母所負擔的義務有別於對朋友或學生的義務,但這一切都以仁的原則為依據。透過學習和實踐禮儀,個人不僅能加深對仁的理解,也獲得機會反思禮是否有效體現仁。若有不足之處,便可加以調整使其更合乎仁。

德治的倫理導向政治

儒家的「仁」概念仍為政治與倫理的核心,區別只在其應用範圍。在個人層面上,個人在其私人關係中求仁,而在公共領域中,政府透過治理體現仁。儒家思想指出,統治者必須表現出對人民的尊重和關懷,同時關注他們的物質和精神福祉。這在本質上是將個人的仁延伸至更大範圍、非個人的公眾。透過體現德治,統治者可啟發和培養民眾的仁德、建立良性循環,讓開明的公民促成關懷他人的倫理和政治。在此體制下,德治可培養出有德的公民。

在儒家思想中,仁治並非皇室的特權,而是君主對人民不可推卸的責任。這項責任源自人民在治理中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根本信念。重要的是,人民的聲音被視為上天的聲音,君主行使的絕對權力則被理解為上天所賦予,但統治者必須維護人民的意志,如未能履行這項職責,統治者便應遭到罷黜。

平時,政府應透過實際的措施教養人民,如改善民生、減稅、維持和平與提供教育等。政策必須反映民意,官員任免或罪犯處決的決定都應根據人民的接受程度進行評估。在政權更迭等非常時期,人民的支持與否將決定誰能繼承衰落前朝的政治權力。

與這種民權的信念一致,孟子甚至支持人民有權起義,將其視為對腐敗政權的合法回應。「違反人性」與「不義」的統治者將失其天命,因此起義、罷黜甚至處決暴君在道德上皆為合理之舉。

言論與表達自由在儒學中的角色

如前所述,儒家哲學設想一個至善主義式社會,致力於創造個人在公私領域都能體現德性倫理的理想世界。此願景的基礎是相信每個人都能透過教育和實踐養成及實現道德德性。此觀點為人權(特別是知情權)帶來三大影響。

首先,儒家否定「權利即為自身之目的」,因為此觀念忽略人權在儒家體系內的用途和價值。反之,在決定是否接受某項權利和保護特定活動時,應據其是否符合儒家的理想進行評估。有益於道德修養和社會和諧的權利應得到維護推廣。反之,儒家認為有損社會凝聚力的仇恨言論等活動則應排除在人權保護範圍之外並加以禁止。

因此,在為表達自由辯護時,應強調其促進倫理和政治實踐的工具性價值。儒家看重純粹由道德性動機驅動的道德行為,但同時也反對盲從傳統,以及將期望成果置於倫理完整性之上的功利主義論據。培養道德意識和能力需終生學習、行禮和自省。此過程無法強迫,而需仰賴自主的反思和道德認知,讓個人透過深思熟慮的選擇堅守儒家價值觀。如一名評論者所言,實現這種反思性的信奉需滿足兩項條件:未遭受強迫,以及可接觸到不同倫理觀點以供慎思選擇。因此,表達自由和獲取資訊至關重要,兩者使個人能夠參與倫理審思研議的過程。

在政治領域,表達自由的必要性更為明顯。根據《論語》和《孟子》的記載,孔孟皆強調公共討論和批判對社會及政治進步的重要性。兩人公開批評所處時代有缺陷的倫理思想,以及君臣誤入歧途的政策。孟子甚至敦促大臣在統治者犯下嚴重錯誤時履行其諫言之責,並積極地譴責他認定為異端的非正統思想,同時捍衛孔子以仁為本的倫理世界觀。

推進儒家目標的這些努力有賴於正常運作、可促進思想和資訊自由交流的公共領域。因此,表達自由不僅支持著美德的培養,也是儒家道德理想和政治治理的基礎。

孟子致力於批評統治者,強調擁有不受制約之絕對權力的君主容易犯錯,其批評也突顯出更深一層的問題:儒家至善主義願景的可行性。若無制度上的保障,一個完全依賴君主仁慈和其人民自願合作的社會恐難實現其理想目標,即使實現也可能無法持續。為因應此問題,對人權的法律保障可作為應急措施(或可稱為「備用機制」)以保護弱者和維護德治。

在個人層面,請思考在夫妻關係惡化而導致一方受虐時,受害者如何獲得保護?禁止虐待等法律措施即可提供關鍵性的支援。此外,表達自由也能發揮重要作用,提高大眾對家暴的意識,並透過意見交流和如實報導促進對話,就更完善的政策解決方案進行討論。

在政治層面,請設想下列情境:大學當局威脅學生會幹部如在政治議題上偏袒某一方,校方將解散學生會;或是一名未教養人民、沉溺於壓榨性尋租政策的君主。賦予個人參與治理的權利為長期解決方案,但依據準確資訊進行公開討論也是同樣重要的工具。公眾討論可揭示急需處理議題、激發公眾支持並向政府當局施壓,迫其修正方向以符合仁治原則。

儒家哲學也強調責任與社會和諧的重要性。儘管人們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以培養道德、推動政治進步或申冤,但這種表達的目的應為讓各方參與對話、促進相互理解和尊重,同時尋求建設性的解決方案。在理想的情況下,藉由平衡權利與責任並強調對他人的關懷,行使言論自由可促成知情且富有成效的公共討論。

結論

總而言之,儒家並未拒絕人權,而是擁護能促進其崇高目標的權利。儒家認為對人權的需求既是損害控制的備用機制,也是加深對儒家美德的反思性信奉、監督當權者和促進健全政治的工具。此外,儒家著重社會和諧和相互尊重,鼓勵深思熟慮地利用言論自由加強社會凝聚力。

應指出的是,本文所描述的儒家言論自由論點並不是要勝過其他論證。我們也不否認特定中國思想流派反對表達自由或抵制智識交流。我們的目的只是說明儒家哲學不僅在概念上與表達自由相容,且在實踐上也依賴於言論自由以確保其願景的可行和永續。

杜耀明⁩

⁨杜耀明⁩為退休新聞學教師與專精中港時事的評論人。其合著書籍《Media, Internet, and Social Movement in Hong Kong: Control and Protest》於2024年夏季出版。

 

延伸閱讀

ANGLE, Stephen. 2009. “Human Rights and Harmony” (人權與和諧). Chinese Philosophy and Culture, Vol. 4.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03327906_renquanyuhexie.
CHAN, Joseph. 1999. “A Confucian Perspective on Human Rights for Contemporary China.” In The East Asian Challenge for Human Rights, edited by Joanne R. BAUER and Daniel A. BELL, p. 212-237.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HAN, Joseph. 2013. Confucian Perfectionism: A Political Philosophy for Modern Tim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ELSTEIN, David. 2016. “Confucian Reflective Commitment and Free Expression.”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19 (3): 314-333.
HSIAO, Kung-chuan. 1979. History of Chinese Political Thought, Volume 1: From the Beginnings to the Sixth Century, A.D. Translated by Frederick W. MOT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Chapters 2 and 3.
HSIEH, Yu-wei. “The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in Chinese Ethics.” In The Chinese Mind, edited by Charles A. MOORE, p. 307-322.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